被告人杨大刊,男, 1956年7月3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

被告人罗霖春,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三峡分局干部。
被告人杨少玉,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昌市康馨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业务员。
该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大刊、罗霖春涉嫌受贿罪,杨少玉涉嫌受贿、行贿罪于2004年8月14日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

1999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被告人杨大刊在担任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工程发包、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及人事安排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罗霖春、杨少玉为华宇公司、阳格公司、蓝涛公司、华通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共同受贿31万元、伙同被告人罗霖春共同受贿11.3万元、单独受贿5000元,其中,收受被告人杨少玉的贿赂9.3万元。
该案2005年4月14日起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5年6月27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大刊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少玉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8万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少玉有期徒刑6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8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霖春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三被告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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