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郑帮华,男,生于1961年4月4日,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宜昌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正县级。
该案由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帮华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2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
(一)受贿罪。1999年底至2003年处,被告人郑帮华在担任宜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3次收受宜昌国华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某、兴发集团董事长李某某、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宜昌公司周某某、湖北佳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赵某某、猴王大酒店总经理高某、兴山县经委副主任陈某、安达电子器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三江物资公司负责人习某某、宜昌市造纸厂厂长刘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和美元2000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01年3、4月,被告人郑帮华在担任夷陵国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全面主持公司公司并负责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2001年7月,郑帮华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不能炒作上市交易股票的规定,决定将夷陵国资公司资金投入二级市场炒卖猴王公司股票,并抽调夷陵国资公司会计徐文海、出纳严红具体操作炒股。2001年7月13日、8月7日,夷陵国资公司以其子公司宜昌市创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分别同国泰君安证券宜昌珍珠路营业部、三峡证券宜昌滨湖路营业部签定投资炒股协议,并开立资金帐户。自2001年7月15日至9月18日,夷陵国资公司通过创业公司在以 上两家营业部滚动投入资金8535万元,后猴王股票大副下跌,造成夷陵国资公司亏损503.47万元。
该案2004年3月9日起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4年5月31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帮华有期徒刑8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被告人郑帮华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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