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或侦查终结后,认为行为人虽不构成犯罪,但按有关规定需追究其违纪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作政纪处理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检察机关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二)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对于本系统、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其他材料,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相互交流传阅;有关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有效做法及出台的重大改革举措等,应及时相互通报。
2、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以及查处和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院、局领导同意后,做到互通情况,资源共享。
(三)协作调研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2、根据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就某一系统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共同开展专题调研,为有关单位、部门或系统实施有效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检察机关在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时,可就有关问题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共同论证;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制定出有关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
(四)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等单位和部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做法及成效,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进行宣传,不断形成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2、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采取共同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教育。
3、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检察机关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到监狱等监管改造场所,听取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五)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2、联席会议规模不定,形式多样。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预防工作相关人员。
3、联席会议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或视情而定。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监察局 宜昌市审计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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