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整合侦查资源,加大侦查力度,提高侦查效率,逐步形成以省检察院为领导,以市、州(分)院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各地检察机关及内设机构密切协作配合,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侦查工作运行模式。 根据这一要求,市、州检察院将成为侦查主体,基层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将是围绕市、州检察院的侦查工作给予配合,这将削弱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权。目前的侦查工作运行模式是以基层检察院为主体,绝大部分案件由基层检察院独立侦查,市、州检察院在基层检察院侦查要案、重大案件和需要协调时才予以指挥协调,市、州检察院办理的是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办案数量比基层检察院的少许多。如果以市、州检察院为侦查主体,其侦查力量尚需大力加强,而基层检察院的侦查力量将部分削弱,有可能挫伤基层检察院办案积极性,导致基层检察院立案数量的下降,在目前以立案数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不利于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的发展。
四、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相关保障不健全
1 、经费保障不到位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均由当地财政支出,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经费需要从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中返还,如果检察机关不上缴赃款,则将产生巨大的经费缺口。这导致检察机关一方面不得不依附于地方政府,另一方面,还要努力追赃,办案的效果如何居于次要地位,这将使一体化机制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
2 、加强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法律保护不到位
目前,检察官的管理权,主要在地方,检察官履行职责,或多或少地受限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地方权力干预检察机关办案的现象时有出现,检察官办案如果触及地方某个机关、团体甚至个人的利益,很可能受到压制、打击。
五、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容易降低工作效率
提高工作效率,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目的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工作效率不升反降的情况。比如,以前基层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如果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马上就可以组织力量进行初查,但在一体化工作机制下,基层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必须将线索上报,等待上级机关指示,有时候需要很长时间,现在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线索等待上级检察院批准的时间往往超过半个月,往往贻误战机。 另一方面,侦查指挥中心从基层院抽调人员异地办案,由于人生地不熟,办案经费有限,有时又不便让当地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得花费很长时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造成资源的浪费。
六、协调沟通不及时,上下级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上级侦查指挥中心与下级院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不能对案件如何侦查达成一致,多头指挥,造成侦查人员无所适从,贻误侦查良机。二是上级指挥失误,将产生更大影响。三是如果上下级利益不能兼顾,缺乏大局意识,将产生严重矛盾。因检察机关经费紧张,受利益驱动,在挽回经济损失上,上级和下级院之间,都会做文章。 如果上级院全部扣留赃款,下级院虽心里不愿意,但考虑怕上级不叫办案件,只有忍气吞声。如果下级院全部扣留,任凭上级院怎么要,就是不给,导致的后果是,上级再也不交办案件。
因此,上级检察机关必须重视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着力加于解决,否则,将影响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进程。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