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区社会治安形势概况
为深入了解辖区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就西陵区检察院
2006年批捕和起诉的刑事案件与
2005年作如下比较,主要从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发案情况入手,分析辖区社会治安状况:
1
、批捕案件情况分析:
|
|
2005
年
|
2006
年
|
变化情况(
%)
|
占
2006年受案总数的比例(
%)
|
|
受案总数
|
件
|
231
|
239
|
3.46
|
去年
1.54人
/件
|
|
人
|
356
|
408
|
14.60
|
今年
1.71人
/件
|
|
青少年犯罪
|
件
|
43
|
38
|
-
11.63
|
15.89
|
|
人
|
84
|
95
|
13.09
|
23.28
|
|
团伙犯罪
|
件
|
70
|
75
|
6.67
|
31.38
|
|
人
|
194
|
242
|
24.74
|
59.31
|
|
侵财犯罪
|
件
|
154
|
155
|
0.6
|
64.85
|
|
人
|
262
|
268
|
2.29
|
65.69
|
|
外来人员犯罪
|
件
|
28
|
30
|
7.14
|
12.55
|
|
人
|
49
|
43
|
-
12.24
|
10.54
|
|
抢劫
|
件
|
59
|
55
|
-
6.78
|
23.01
|
|
人
|
135
|
134
|
-
0.74
|
32.84
|
|
盗窃
|
件
|
74
|
71
|
-
4.05
|
29.71
|
|
人
|
92
|
96
|
4.34
|
23.53
|
|
故意伤害
|
件
|
33
|
29
|
-
12.12
|
12.13
|
|
人
|
43
|
55
|
27.91
|
13.48
|
2
、公诉案件情况分析
|
|
2005
年
1-
12月
|
2006
年
1-
12月
|
变化情况(
%)
|
占今年受案数的比例(
%)
|
|
受案总数
|
件
|
251
|
251
|
0
|
去年
1.65人
/件
|
|
人
|
414
|
428
|
3.38
|
今年
1.71人
/件
|
|
青少年犯罪
|
件
|
24
|
27
|
12.5
|
10.76
|
|
人
|
62
|
69
|
11.29
|
16.12
|
|
有前科犯罪
|
件
|
42
|
48
|
14.29
|
19.12
|
|
人
|
70
|
63
|
-
10.00
|
14.72
|
|
缓刑判决
|
件
|
65
|
54
|
-
16.92
|
21.51
|
|
人
|
112
|
107
|
-
4.46
|
25.00
|
|
抢劫
|
件
|
53
|
52
|
-
1.89
|
20.71
|
|
人
|
137
|
135
|
-
1.46
|
31.54
|
|
盗窃
|
件
|
80
|
71
|
-
11.25
|
28.29
|
|
人
|
99
|
97
|
-
2.02
|
22.66
|
|
故意伤害
|
件
|
35
|
35
|
0
|
13.94
|
|
人
|
49
|
64
|
30.61
|
14.95
|
|
一次退查
|
件
|
59
|
55
|
-6.78
|
21.91
|
|
人
|
108
|
111
|
2.78
|
25.93
|
|
二次退查
|
件
|
22
|
26
|
18.18
|
10.36
|
|
人
|
38
|
49
|
28.95
|
11.45
|
上述表格中,我们针对批捕和起诉案件的不同特点,选取的内容稍有变化,但都选取了位列前三位的常见多发犯罪案件,所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从上述表格的数据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西陵辖区刑事犯罪凸现如下特点:
(
1)辖区刑事犯罪案件进一步攀升,社会治安形势更趋严峻。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案件由
2005年的
231件
356人上升为
2006年的
239件
408人,案件和涉案人数分别上升
3.46%和
14.60%,涉案人数上升比例较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数虽然持平,但涉案人数由
2005年的
414人上升为
2006年
428人,涉案人数上升
3.38%。
(
2)三类多发案件居高不下,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三类犯罪案件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是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仅就
2006年的批捕案件而言,此三类案件就分别占了案件和涉案人数的
64.85%和
69.85%。
(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2005年
1-
10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05年的
43件
84人,
2006年的
38件
95人,案件下降而涉案人数反而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了犯罪总人数的
23.28%,接近四分之一,这一数据触目惊心,更严重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呈现团伙犯罪,
2005年案均
1.95人,
2006年已经上升为
2.5人,团伙性质更加明显。由于他们认知事物能力有限,人多势众,行事往往不计后果,动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乃至死亡,社会危害性很大。
(
4)犯罪团伙化趋势更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到更大威胁。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团伙犯罪案件由
2005年的
70件
194人上升为
2006年的
75件
242人,案件和涉案人数分别上升
6.67%和
4.74%,案均人数由
2005年的
2.77上升为
2006年的
3.23,团伙犯罪案件和人数分别占了
2006年受理数的
31.38%和
59.31%。
(
5)逐财心理成为犯罪的主要诱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侵财犯罪案件由
2005年的
154件
262人上升为
2006年的
155件
268人,案件和涉案人数分别上升
0.6%和
2.29%,侵财犯罪案件和人数分别占了
2006年受理数的
64.85%和
65.69%。
(
6)有前科的犯罪进一步增加。从公诉部门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
2005年有前科的犯罪
42件
70人,
2006年上升为
48件
63人,案件数上升
14.29%,此类犯罪案件和人数分别占了
2006年受理数的
19.12%和
14.72%。
(
7)外来人员犯罪呈下降趋势。
2005年外来人员犯罪
28件
49人,今年
30件
43人,案件数上升
7.14%,此类犯罪案件和人数分别占了
2006年受理数的
12.55%和
10.54%,由此看来,外来人员犯罪已非我辖区犯罪的主流。
(
8)打击处理不力,过于轻缓。
2006年,法院判决缓刑
54件
107人,案件和人数分别占了
2006年受理数的
21.51%和
25.00%,
2005年还要更高一些,判决缓刑比例过大,一方面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另一方面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犯罪的风向标,此外,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的积极性。
二、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原因分析
上述数据表明,西陵辖区社会治安形势总的来说趋于严峻,并且呈现出上述变化特征,之所以会有如此的变化,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一)社会变革的副产品
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犹如人体身上的痈疖,若不管不顾,任其发展,必将危害肌体。其一,社会分配不公,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再加上目前存在的一些非法致富现象(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的漏洞而获取暴利,一些部门和单位靠垄断而获取超额利益),致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导致少数人心理失衡,诱发侵财犯罪作案的动机;其二,改革开放,
国门打开,各种腐朽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和生活方式(如赌博、色情、吸毒等)沉渣泛起,甚至泛滥成灾,成为贪图物质享乐和精神刺激的犯罪分子犯罪的诱因,休闲娱乐场所随之成为孕育犯罪的温床;其三,社会变革中,一些群体为改革发展所作出的牺牲与应得的补偿不对等,产业工人大批下岗,大批农民丧失土地,而这些群体大部分缺乏再就业的技能和条件,从而导致为生成而犯罪,上表中许多抢劫、盗窃犯罪,还有抢夺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为了盘中之餐而犯罪。
(二)法制宣传和教育缺失
普法教育已经进入第五个五年计划,但是法制宣传和教育仍然停留于以往的一贯做法,了无新意。其一,法制宣传和教育功利化,只注重表面文章,不注意深层发动,不注重实际效果,满足于出几套法律常识的附答案的试卷,博取政绩,忽视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广大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浅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深层次方面形成了“真空”,不知法律的具体内容;其二,法律宣传和教育流于形式,不分重点,普法教育应是全民素质教育的重点内容,但是,现行的普法教育往往只注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对其他成分基本不管不顾,而无业游民、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辍学青少年等等这些更需要法制教育的人群却基本不知道普法为何物,换言之,我们的法制宣传何教育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需求,致使很大部分人长期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和知法守法的意识;其三,法制宣传和教育内容机械,五年一本普法书,内容一成不变,机械呆板没有随形式变化而变化,刑法、刑诉法、治安处罚法已经修改和立法,可这些与违法犯罪最直接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及时纳入普法的内容,其他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如民法、民诉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经过多年完善,正可用以指导人们的实践,但是,普法内容并未因时就势,及时调整;最后,应该通过法制教育,告诉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使老百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自己如何保护自己。
虽然有了法,但是人们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说明了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缺失,与无法没有多大的区别,人们的行为缺少法律的指导和约束,违法犯罪自然上升。
(三)问题家庭的问题小孩,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
这里的问题家庭,既包括离异家庭、重组家庭、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等感情贫困的家庭,也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下岗以及其他因各种因素致贫而疲于生计无力教育和管束孩子的物质贫困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小孩,由于物质或精神的贫困,稍微进行一下纵向和横向比较,加上心智发育的不健全,更容易遭到各种不良因素诱惑,滑向犯罪的深渊,他们往往为了得到上网所需的几元钱而不计后果,致人伤残,或者在同伙们面前为了所谓的面子而同流合污,或者为了炫耀武力而大打出手。
(四)两劳回归人员缺乏生存技能而重新犯罪
劳改、劳教回归人员,他们大部分人以前就好逸恶劳,一部分经过劳动改造,重新容入社会,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两劳人员,他们重新踏入社会后,一无创业资金,二无生存技能,在许许多多大学生都难于就业的社会环境中很难找到正当职业,他们无家无业,为了生存,他们往往会聚到车站、码头、娱乐场所,去从事一些无需多少技能的拉客、照场子的所谓工作,有的则组织一些同样为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帮人非法收账为业并完成资金的原始积累,更多的则是重操旧业,或偷、或抢、或敲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甚则发展犯罪团伙,成为职业犯罪者。
(五)外来人员管理不善
上表中统计的外来人员犯罪只统计了外省籍人员,如果加上本省的外来人员,比例将大大提高。首先,这些外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务工人员,他们生存环境极差,权益得不到保障,与顾主之间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导致报复性犯罪发生;其次,外来人员三教九流,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的管理,他们中不乏违法犯罪人员
,有的甚至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他们混杂其间,相互影响,带动一些本无前科的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第三,外来人员工作没有保障,随时都可能失业,有的有工作但收入微薄,衣食住行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为了生存,他们往往铤而走险,实施侵财犯罪;其四,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出租屋、旅馆管理不到位,业主和房东不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规定办事,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租屋和旅馆成为外来人口管理死角,成为藏污纳垢、预谋犯罪、窝藏犯罪、窝藏赃物的地方。
(六)对犯罪打击不力
原因有多方面:一是被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报案不及时或者不报案,丧失收集证据和破案的最佳时机,造成打击处理的困难;二是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人少任务重,有些案件查处缓慢,贻误战机;三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过于轻缓,甚至降格处理,造成打击不力,尤其表现在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犯罪的打击处理上更为明显,以至后来者以此判决成为了他们犯罪的风向标。
三、依法打击犯罪,完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西陵辖区社会治安形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特征,辖区的刑事犯罪形势更加复杂,丝毫不容乐观。刑事犯罪主要表现为侵财犯罪,比例高达
64.85%,既反映了一部分人对金钱的疯狂追逐,也客观的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确有一部分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匮乏;故意伤害罪的多发,反映了现实社会人们心态的易惊、浮动乃至躁动不安,宁静平和的心态已经成为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持续攀高,反映了部分青少年理想和信念的缺乏,乃至他们对现实的迷茫、不满和对未来的绝望;重新犯罪率大比例升高、外来人员犯罪始终占有较大比例,反映了整个社会对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管理的不力,乃至放任自流,也客观地反映了整个社会普遍对缺乏生存技能者缺乏关心,无动于衷甚至漠视;团伙犯罪的增加,更反映了社会管理的滞后,以及司法打击的不力,乃至于轻率。落叶而知秋,凡此种种,无不折射出我们这个社会在剧烈变革过程中,一部分人自身素质的不适应,同时也折射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不力乃至极不负责任。可以想见,任其有增无减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终将危害社会这一本不太强壮的肌体,这决非危言耸听。
目前,我国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用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西陵区作为宜昌市中心城区,我们理应走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前列。和谐社会,除了国家经济稳步高速健康发展、人民富裕小康,社会稳定、治安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更能显示和谐的真谛。正是居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社会稳定发展入手,我们应该一方面加强社会基础建设和管理,加快社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使人人安居乐业;一方面应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不枉不纵,真正震慑犯罪。具体而言:
(一)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扩大就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高度发展,社会长足进步,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各种社会矛盾才能得到相应的解决。于社会是如此,于家庭,则首先要解决的是就业问题,一个家庭,就业问题不解决,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必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熟话说,饥寒起盗心,当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时,更谈不上子女的教育,疾病的治疗等等,必然为了生存铤而走险,或偷或盗或抢或骗或诈。因此,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扩大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做的事。
(二)社会人人人平等,就业机会均等,弱势群体适当照顾
就业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事,政府应当积极介入、引导和监督。如果说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引发了贫富不均,人们心理失衡,那么,由于就业的不公所引发的社会不满来的更为直接,应该说就业不公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形式之一。可以这么说,至今为止,我们还很难看到到了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的子女为就业而发愁的,他们不愁没有工作,他们也不愁没有好工作,但是,普通老百姓的子女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不比干部子女差,但是他们就是很难找到象干部子女一样的工作,他们很多人注定一辈子当打工仔打工妹。就业不公当然不止这一种表现形式,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总脱不了与权力有关系,要么权力为自己服务,要么权力为亲情友情人情乃至奸情服务,要么权力为金钱服务。凡此种种,我们身边不乏其例。
要解决社会分配不公之就业不公,首先执政党和执政的政府,要对此高度重视起来,严格约束自己的党员和干部,严格约束属下的公务员,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比什么都要有效。你随便给别人饭碗,就要丢掉你自己的饭碗,谁还敢做?
要解决社会分配不公之就业不公,就要以人为本,给那些没有生存技能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如免费就业培训
(因为他们交不起培训费
)、组织劳务输出等;给那些急切需要就业的人员包括有前科劣迹的回归人员以更多人文关怀,给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至少与他人均等的就业机会,这样的社会,还有谁叹不公?还有谁不努力?
(三)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留死角
上面已经分析了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现状,那么,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改变这种现状。怎样改,其实并不难,就从普通老百姓最需要、对普通老百姓帮助最大的那些法律着手,告诉老百姓,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即能够得到怎样的救济,有几种渠道可以救济,那种渠道最迅速,那种渠道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通过法制教育,告诉老百姓可以做什么(如宪法、民法)、应该怎么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不能做什么(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重要的是不能留有死角,越是死角的地方越是容易出问题。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对待人民群众,重要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管你)。
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书报杂志、各种媒体,还可以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一些方式,对特殊的对象也可以是强制性的;法制教育的阵地可以是全方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家庭、公园、广场、法庭、羁押场所,都可以成为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理想场所;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法律条文,可以是精选案例,也可以是法律咨询和服务。总之,一切以人民群众需要为前提,把工作做好做实。和谐社会,首先需要老百姓知法,只有知法才能守法,只有知法才能依法,只有知法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治理,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社会治安的好坏,不是那一家可以包打天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分析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各个环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加大基础防范工作,打击保护并重,综合治理,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虽然是共识,但落实到行动中还有很大的差距。
司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打击犯罪方面,理应承担重任,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现在的问题是,一提严打,就一味从重从快,重实体轻程序,这样往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一提轻缓,则一律轻缓,缓到不着边际,不论主观意愿如何,事实上放纵了犯罪。这些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都相当有害,尤其是后者,危害更加严重,司法部门的处理简直就成了犯罪的风向标。
有这样一个案例,法院经审理认定:
2005年
12月
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
1990年
10月
3日生,作案时未满
16岁,学生)、秦某(
1991年
2月
20日生,作案时未满
16岁,学生)、刘某某(
1991年
2月
12日生,作案时未满
16岁,学生)放学后经预谋到本市刘家大堰小学附近的铁路上伺机抢劫。晚
6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回家路经此地,蔡某某持刀将其拦截并索要钱财,遭到许的拒绝,蔡即持刀朝许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猛刺数刀,致其头面部及躯干部多处刀刺伤,其中面部平鼻尖一
10CM长刀砍伤,腰部创至结肠破裂。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面部及腹部所受之伤均为重伤。
除此之外,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还参与另外一起持刀抢劫案,抢得财物近
2000元抢劫案。
依照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被告人法院如果选择从轻,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选择减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致人重伤),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2000元。
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就过于轻缓,失去了刑法的惩戒作用,那么,今后,未成年人类似犯罪又该如何判决呢?这样的判决是否会给其他的未成年人一个错误的导向呢?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真切感受到司法的随意、不公,之所以形成这样轻率的判决,可能与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关,也可能与司法背后的因素有关。无论什么原因,司法的不公就是最大的不公,无论司法机关还是司法人员,在执法中均应秉持公心,严格执法,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老百姓都看着我们,作为刑事司法人员我们能做的就是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作者简介:
范启敬
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
黄
海
西陵区检察院公诉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