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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和解需发动多方力量
http://www.xljc.gov.cn 录入时间:11-03-02 12:51:40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和广泛的适用。但由于刑事和解实践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各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纠纷,办案人员需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图,预测和解的可能性,促成和解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等等,由此花费了更多的时间,承受了更大的负担和压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条路径来解决刑事和解过程中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问题。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加强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作用。可尝试在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处理上,尽量多地由人民调解员主持刑事和解。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培养一支具备专业知识,服务人民,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财政预算划拨专款或设立专项基金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并给予其适当的报酬。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引专业人士前来担当人民调解员。

    此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给予其正常工作范围内广泛的自由和充分的信任,不得随意对其工作进行干预。

    第二,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在具体案件的和解中,适当邀请一些与案件或当事人双方有特殊关系的人参与调解。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可以邀请家庭和社区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基层干部或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前来调解,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亲戚朋友也都可以参与调解对双方进行疏导,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谅解。这些村组、社区资源的调动能够极大地缓解国家司法资源的不足,同时村组、社区力量的积极参与也使得刑事和解具有了深厚的民众基础,减轻处理案件的阻力。

    第三,改革公检法系统内部考核机制中不科学合理的地方。笔者建议放宽对基层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数量和不起诉率的限制,适当完善考核机制,鼓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以缓解办案人员适用和解处理案件的心理压力。当然,为了防止各基层检察院滥用相对不起诉权,可要求其将因和解而拟作不诉处理的案件报经上级检察院备查。

    第四,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相关立法。一是要把刑事和解的内容、立法价值、适用条件和范围、操作程序、运作模式等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二是相关部门应不断总结全国范围内刑事和解适用中的经验教训,出台一系列具体指导刑事和解实践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完善刑事和解法律体系;三是在指导全国刑事和解开展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各地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文件,规范和引导该地区的刑事和解实践工作。这样可使办案人员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那些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蒙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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