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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http://www.xljc.gov.cn 录入时间:11-08-29 16:44:02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的机制的体现,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遵守检察一体化的原则。由于民行检察工作具有相对特殊性,面临的现实问题也很复杂,所以本文欲结合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来分析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一、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涵

  当今生活,“一体化”词语用处较多。按着通常意义,可以这样理解: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同、互不协调的事项,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或措施,将其有机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协同效力,以实现组织策划目标的一项措施。[①]具体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指按照司法管辖的需要,划分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的各个检察机关,以及各个检察官之间应该形成上令下从、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总体要求是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机制。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四个基本特征:独立性、统一性、整体性、协调性。总之,民行检察工作要求各检察要素应该承上启下、左右联动、内外配合。

  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哲学基础

  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有着深刻的哲学基础,从以上的概念分析不难看出,一体化实质强调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一)整体和部分是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民行检察工作内部要素要协调统一。

  整体与部分,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整体与部分两个方面,整体和部分是相互依赖的。构成整体的部分在单独存在时,只具有自身的功能,当许多部分按照有序性构成有机整体时,会产生部分所没有的整体功能。整体由部分构成,但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总和。人们所从事的任何一项工作也是一个整体,都有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它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来完成。一项完整的工作不应被机械地加以分割,不应破坏工作内部的有机联系。民行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各级检察院之间相互联系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每一项具体的工作离不开各个具体检察院的承办,同时也离不开各兄弟院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助。它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职能,同时也要求发挥民行检察系统的整体功能。作为要素之一的民行检察官更应该在检察系统中发挥充分的作用,以实现案件的高效高质承办。

  (二)部分的结构调整引起量变,量变引发质变,质变推动事物发展,民行检察工作内部应优化调整。

  我们都知道田忌赛马的故事,马还是原先的马,并没有变化,但田忌却在二次比赛中获胜,这是因为,比赛中改变了马原来的组合。原来田忌在比赛中是将自己的上、中、下等马分别与齐威王的上、中、下三等马较量,这样便每场都输。这次在孙膑的指导下,分别用自己的下、上、中三等马与齐威王的上、中、下三等马较量,增加赢的比分,最终获胜。这个故事说明作为整体中的部分具有事物的构成成分及其排列组合的量,组合发生变化了,事物的质也会发生变化,失败就会变为胜利。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也会引起事物的质变,质变推动事物的发展。各级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在人员配备、所处经济条件以及承办案件的经验和信息来源等方面都有差异,怎样在统一领导下优化组合这些要素是关键,这不仅要强调民行检察业务一体化,也要相应强调民行检察业务区域化,即在局部范围内的一体化,珠三角地区在这方面做出了表率,收到了显著的成效:1、试点检察院受理民行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民行部门干警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办案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3、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息诉罢访的职能;4、民行检察职能作用得到了广泛宣传。

  三、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法理基础

  (一)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②]131条是检察独立原则的体现,也是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中独立性的体现。民行检察独立是民行检察一体化的基。宪法第132条具体规定了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和方式,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强调了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强调了上命下从的领导模式。除此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沿袭和阐释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从而系统地贯彻了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原则。

  (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民行检察工作特有规律的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民行检察工作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查案件。近几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等问题。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这些特殊性要求其工作一体化。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无疑首先强调的是效率价值、秩序价值,是一种行政化倾向的改革。目前,不同国家的民行检察机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民行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推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有效整合上下级民行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干警人力资源,达到提高提抗、建议提抗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三)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反它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它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民行检察工作是以提抗为中心的法律监督工作,是维护老百姓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服务于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的工作,它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统一认识,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上下协作,内外配合,以便及时高效地服务民众,排解纠纷。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局观、全局观、以人为本的出发点要求民行检察工作应实行一体化的原则。

  (四)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能有效地推动民事行政政策的实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时期,虽然近几十年来法律制度日趋完备,但尚不够健全,并且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问题和矛盾,这就需要相关大量的民事行政政策加以指导和调节。我国的民事行政政策一直处在发展之中。民事行政政策的制定、解释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相应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解释、规定,特别是针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做了大量的工作,拟定了相应的规则,如试行中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行政政策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具体执行时需要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无疑将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要想这些民事行政政策被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必然要建立上下一体、上命下从、整体统筹、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

  四、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现实基础是一项制度实行的土壤,民行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的机制是由当前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案件来源少的突出问题要求民行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的机制。

  案件来源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好坏。当前案源少的具体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导致无法调阅同级人民法院的卷宗以发现案源;2、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案件接触的渠道少;3、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比率小;4、现行法律制约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案件来源尤为突出。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够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够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此,上级院办理的案件多于下级院,尤其是省院、市院等上级院受理案件多,任务重,而基层院受理案件少,任务不饱和。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武汉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0件,其中市院民行处受理264件,各区院民行部门受理166件,仅占受案总数的38.6%。

  (二)宣传不到位,社会各方面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要求民行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的机制。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宣传方式方法单一,仍有相当民众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能,一些当事人也不知道在民事、行政官司败诉后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这些都限制了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阻碍了民行检察职能的发挥。然而,究其原因,宣传力度的问题还是一个内部宣传机制的问题,现在各级检察院民行科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致使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有限且认识不到位。这就需要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发,建立从上至下的一套完备的宣传机制,上命下从,统一宣传活动,定期向公众宣传,建立起一套有序的宣传网络。可以采取多种宣传途径和方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下级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备案,事后还要及时总结反映情况,以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整相应的策略。这正是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在宣传体制方面的体现。

  (三)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实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的错误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基层检察院民行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抽象;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我们知道,上述问题的解决主要还在立法层面,但是立法的改变与发展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那么,当前有效地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中的诸多问题的捷径还是推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有着最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土壤,是各种问题和矛盾的集中地,人民的诉求很强烈,这就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做好领导工作。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也要求各兄弟院之间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团结合作,在整体上优化民行检察干警人力资源,以弥补上述不足。可见,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迫切需要实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五、小结

  从以上的调研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系统论思想为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供了根本性的思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法理学基础;民行检察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是实行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现实依据。对民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进行理论探究有着积极的意义和研究价值,本文只是从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现实基础等方面简单作结,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①] 见王治卿博士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的《集约型一体化管理体系创建与实践》

  [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根河市检察院)

(作者:郭鹤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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