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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http://www.xljc.gov.cn 录入时间:11-09-01 08:46:37

   坦白情节有别于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此,“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直接体现在刑事条文当中,转化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和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坦白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往只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发生作用,最后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大小,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把“坦白从宽”作为政策攻心手段使用,到了审判阶段又未能兑现司法承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和辩护防御权,严重损害该刑事政策的现实感召力。即使是酌情考虑坦白情节,各地司法机关也是尺度把握不一,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把“坦白从宽”刑事政策上升为刑法条文,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作用。 

    坦白制度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缓冲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的“如实交代义务”。设置坦白制度,为被追诉人架设了自首制度之外的另一座悔罪金桥,引导被追诉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实体法上对被追诉人的回心向善予以肯定褒奖。 

    坦白制度有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促进刑罚制度的发展完善。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虽然不能降低已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标示着犯罪人一定程度上的认罪服法,表明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易程度有所降低,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的坦白,便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助于破获案件、证实犯罪,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使正义及时得到伸张,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二、“坦白情节”的成立要件 

    坦白情节有别于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而坦白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余罪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后的罪犯,交代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异种犯罪事实,而坦白交代的是同种犯罪事实。立功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而坦白交代的是“自己”的罪行(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根据坦白制度的立法旨意,参考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笔者认为,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要件,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如实供述”,要求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自己的罪行,既不能掩盖推脱自己的罪行也不能顶替包揽他人的罪行,既不能避重就轻、不讲主要犯罪事实只讲次要犯罪事实,更不能歪曲客观真相、编造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坦白,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坦白。至于是出于悔过自新还是慑于法律威严的动机,并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如实供述还有彻底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程度的区别。 

    “自己”的罪行,既指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也包括自己组织、指挥、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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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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