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龙平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抢夺、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妨碍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进行各种诈骗活动,如利用假公文、证件、印章、军服,伪造军官身份,以为他人办理入伍、入学等方式,诈骗钱财。从查处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装部队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军以上领导机关、军事院校的工作人员等,并具有连续作案、团伙作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等特点。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入重要军事场所,或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解释》不仅明确了妨碍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的处理,以及实施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6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