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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五)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
(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明材料。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