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处职责
1、
对属本院管辖的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宜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以及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2、办理辖区内基层检察院报送的:(1)“死缓无”案件;(2)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含书面请示、来人汇报);(3)自侦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审批。
3、办理市中级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以及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4、办理本院领导、市人大内司委、市政法委及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交办的各项重要工作。
5、对所辖县、市、区院公诉部门开展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公诉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6、负责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
7、依法对所审查案件提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意见;
8、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9、对经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0、依法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1、依法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
3、办理市中级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以及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4、办理本院领导、市人大内司委、市政法委及上级业务部门临时交办的各项重要工作。
5、对所辖县、市、区院公诉部门开展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公诉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6、负责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
7、依法对所审查案件提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意见;
8、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9、对经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0、依法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1、依法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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