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考虑到唐某盗窃数额刚达到较大起点,是初次、偶然实施的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足以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无逮捕必要,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今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听证会”。据悉,这是湖北省首次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公开说理。
犯罪嫌疑人唐某系宜昌市珍珠路豪爵休闲城一员工,2007年11月16日晚7时许,唐某下班后在一楼服务台抽屉内拿走自己的东西时,发现同事贺某、邱某存放在此的两部合计价值1432元的手机后,便趁人不备,顺手牵羊将其盗走。
案件被移送到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全面审查了唐某盗窃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考虑到唐某犯罪情节较轻,并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该院拟决定对唐某不予批准逮捕,并邀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西陵公安分局法制科等代表进行公开审查,向各方说明决定不予逮捕理由,争取各方理解与支持。
据检察官介绍说,公开向各方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让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在阳光下正常运行,既能够最大限度的化解各方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又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限再次受到“犯罪污染”的机率。同时又是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一次生动普法宣传。据悉,该院已明确今后将对所有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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